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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太陽光電案場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內容簡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再生能源,透過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平台,提供「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標租太陽光電案場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此服務旨在媒合參與標租案場的得標廠商(賣方)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買方,以競標方式協助雙方完成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的交易。中小企業需經憑證中心審核成為平台會員,並提供資格證明及用電資料進行預登記,方可參與競標。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買方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經憑證中心審核符合成為憑證中心平台會員
・不可申請:前已得標且尚未完成簽約者;買方有操縱或干擾媒合進行情事者;買方有其他影響媒合服務進行之行為者;賣方或買方於媒合結果後,非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拒不簽約者
・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媒合服務:協助中小企業透過競標方式取得
・買方投標電量:以其前一年度用電量 30 % 為限
・競標出價:每度單價得至小數點以下第四位
・競標期間:買方填寫數量及出價資訊後,得異動至多 2 次(含修正或棄標)
・申請方式:買方需至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平台進行預登記及參與競標;賣方需書面通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綠電媒合交易
・重要時間點:憑證中心於買方預登記後 14 日內完成買方資格審查;賣方應於收到媒合結果通知日起 6 個月內向憑證中心遞交再生能源購售電契約文件辦理憑證讓與申請;賣方最多得向憑證中心申請延展 2 次,每次延展期間以 6 個月為限;逾期未遞交或延展後仍未能遞交者,取消媒合結果
・注意事項:買方競標出價時,應確認並同意賣方登錄資訊,始得進行出價;買方若有操縱或干擾媒合進行等行為,將取消得標資格並限制 1 年內不得使用憑證中心平台媒合功能

【應備文件】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資格之證明文件、前一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繳費證明或 MyData 平台下載之用電及費用資料

【注意事項】

實際媒合案場及辦理期程需待主辦單位公告。聯絡電話和地址為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資訊,非本媒合服務專屬。

資料來源: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64983&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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