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提供重大災害救助金,旨在協助因遭受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或重度身心障礙的榮民、榮眷及遺眷。符合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身分或經專案核定者,可依其資格獲得 30,000 元至 60,000 元不等的救助金。申請人需於災害或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備妥相關證明文件,洽請各榮民服務處協助辦理,經基金會審核後核發。此救助不適用於酒駕事故、已領取輔導會救助金或因病、自殺等非意外因素導致的傷亡。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具榮民、榮眷或遺眷身分;因遭受重大災害或意外事故,致死亡或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現居住於臺灣地區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具低收入戶身分者;特殊情形有救助必要,專案簽請董事長同意者
・不可申請:申請人酒後駕車所生事故;同一事由,業經輔導會或其所屬機構發給救助金;因病亡故、成殘、自殺或自然死亡者;服現役十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
・符合第一點第一款者(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30,000 元
・符合第一點第一款之就養榮民遺眷:50,000 元
・符合第一點第二款者(具低收入戶身分者):60,000 元
・符合第一點第三款者(特殊情形專案核定):上限 60,000 元
・申請方式:洽請各榮民服務處協助辦理,轉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核發
・重要時間點:新修訂之申請作業要點於 2023/01/01 起適用
・注意事項:本表一式兩份,一份由榮服處存查,一份函送榮民榮眷基金會辦理
最高60,000元
災害或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
申請人及事故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屬意外亡故,須附檢察機關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或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證明、屬重度身心障礙,須附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屬就養榮民遺眷,須附榮民服務處查訪紀錄、專案救助者,須附相關資料、榮民證(遺眷申請需附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中華民國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最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電話:02-27474823、02-27474883|地址:11020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2樓
資料來源:https://www.vndf.org.tw/%E9%87%8D%E5%A4%A7%E7%81%BD%E5%AE%B3%E6%95%91%E5%8A%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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