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提供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的遺產核發服務,對象為民國 82 年 9 月 17 日以前在台灣地區亡故之現役軍人及榮民,其大陸地區法定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完成繼承且遺產已捐助基金會者。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可獲得遺產總額的六成,每人最高 2,000,000 元。申請時需備妥經大陸公證單位及海基會驗證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戶籍謄本、繼承順位表及代理人切結書等文件,向基金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人應以民法一一三八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為限;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於民國 82 年 9 月 17 日以前在台灣地區亡故;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之大陸地區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完成繼承且捐助基金會者
・遺產核發:依遺產總額六成核發,每位符合申請者所得總額不得逾 2,000,000 元
・核發範圍:僅限亡故現役軍人及榮民遺留款及其有價物品、不動產變價款
・申請方式:檢具證明文件向基金會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申請處理有關遺產核發事宜之一切費用,由遺產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