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推動二0三0客運車輛電動化計畫,提供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試辦運行計畫補助。此計畫旨在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及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組成的團隊,購置氫燃料電池大客車並進行試辦營運。每組申請團隊最多可獲補助 5 輛大客車,甲類車輛每輛最高補助 20,000,000 元,乙類車輛每輛最高補助 18,000,000 元,並依規定提供自動駕駛輔助系���及加氫費用補助。申請團隊需符合資本額、淨值及信用等資格,並提交營運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核定後分期撥付補助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及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共同組成團隊,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代表提出申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為國內氫燃料電池大客車之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取得國內或國外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製造廠授權代理銷售資格之國內廠牌代理商;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申請日之前一年度實收資本額應達 300,000,000 元以上;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申請日之前半年內應非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與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之拒絕往來戶;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業者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規劃參與本計畫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須為核定前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規劃參與本計畫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符合國內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之國產或進口全新氫燃料��池大客車,或相同車型曾在國外登檢領照使用營運之進口全新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規劃參與本計畫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製大客車整車;規劃參與本計畫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進口之車身骨架大部件製(打)造車輛;規劃參與本計畫之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車輛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地區製造之自動化與智慧化配備、整車能源控制器(VMS)、電池管理系統(BMS)、車載資通訊設備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其他汽車運輸業如具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質者,得由該管本部公路局所屬各區監理所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予本部公路局,經本部公路局審查並同意後,由監理所為代表提出申請;高鐵站至觀光景點接駁路線,應由該管本部觀光署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檢附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予本部觀光署,經本部觀光署審查並同意後,由該管理處代表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經手本計畫之人員有陸籍人士
・甲類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補助:每輛最多 20,000,000 元
・乙類氫燃料電池大客車補助:每輛最多 18,000,000 元
・自動駕駛輔助系統功能補助:依交通部公路局補��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規定增加補助
・加氫補助:以同一運輸業者同一年度每車公里燃料(加氫)成本與電動大客車每車公里燃料(充電)成本差額核給
・每組申請團隊至多補助 5 輛氫燃料電池大客車
・申請方式:由代表機關向交通部提送文件一式五份(並附電子檔光碟三份)
・注意事項:獲核定補助之申請團隊有需補件之情形者,代表機關應於申請案經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件並經本部同意備查後,始得辦理第一期請款作業,並應於備查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第一期請款作業,逾期不再受理及撥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