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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勞動部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協助新住民順利就業,特別訂定本要點,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提供多項就業促進措施。主要福利包含針對失業新住民的臨時工作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及鼓勵雇主僱用新住民的僱用獎助。本計畫旨在幫助符合資格的新住民,即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合法在臺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協助,提升就業機會與穩定性,同時減輕其生活負擔。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新住民(指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並推介就業或參訓;申請臨時工作津貼者,須於求職登記日起 14 日內未能推介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 %,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 30 公里以上);申請僱用獎助推介卡者,須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失業期間以未有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紀錄之日起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須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訓練期間 1 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 4 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 4 小時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 100 小時以上)
・不可申請: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期間已就業;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二年內合併領取本要點、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臨時工作津貼或補助,已達 6 個月者;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本要點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具有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被保險人身分之新住民,應優先請領就業保險法所規定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因不實領取津貼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領本要點之津貼或僱用獎助;雇主申請僱用獎助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雇主未為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新住民申報參加就業保險;雇主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新住民;僱用同一新住民,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同一新住民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臨時工作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發給 176 小時,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 60 % 發給,最長以 6 個月為限
・雇主僱用獎助(按月計酬):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 11,000 元
・雇主僱用獎助(非按月計酬):僱用新住民,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 60 元,每月最高發給 11,000 元
・職業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有給求職假:應徵當日給予 4 小時或 8 小時,每週以 8 小時為限
・申請方式:新住民求職登記、臨時工作津貼、僱用獎助、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皆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於開訓後 15 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重要時間點: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新住民滿 30 日之日起 90 日內,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僱用期間連續滿 30 日之雇主,得於每滿 3 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 1 個月內審結。雇主未檢齊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注意事項:臨時工作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二年內合併領取期間以 6 個月為限。同一雇主僱用同一新住民,合併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同一新住民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規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最高金額。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金額/折扣】

最高11,000元

【應備文件】

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新住民求職登記、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時需檢附)、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新住民求職登記、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需檢附)、執行臨時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及領取津貼者之出勤紀錄表(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時需檢附)、經費印領清冊(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時需檢附)、臨時工作計畫執行報告(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時需檢附)、領據(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時需檢附)、僱用獎助申請書(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時需檢附)、僱用名冊、載明受僱新住民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時需檢附)、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時需檢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新住民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需檢附)、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用人單位申請臨時工作津貼、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新住民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需檢附)

【注意事項】

此為勞動部發布的作業要點,屬於常態性政策,頁面未提供具體的申請或活動起訖日期,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皆為 null。

資料來源:https://ws.wda.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A4L3JlbGZpbGUvOTY5My8xMjQ1NC8wMDY3OWY5Zi1jNGU3LTRkY2ItYjk0OS1lZjU5NjdkZTYyNjkucGRm&n=5paw5L2P5rCR5YOx542O6KaB6bue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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