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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的補助,旨在鼓勵雇主聘用符合資格的照顧服務員,以照顧符合特定條件的被看護者。雇主每月可獲得每位被看護者 10,000 元的補助金,最長可領取 12 個月。申請方式為雇主在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後,於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實際勞務提供地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此補助也適用於聘僱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的雇主。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雇主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聘僱由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推介並開立推介證明之照顧服務員;聘僱照顧服務員每二週工作時數達 84 小時,聘僱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依勞動契約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工資;照顧服務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之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或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被看護者;(若為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應依法取得工作權,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滿一定時數並取得結訓證明,或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
・不可申請:同一被看護者,已發給雇主合計滿 12 個月補助金;照顧服務員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雇主及受推介之照顧服務員,未於 7 日內將推介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雇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推介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與申請案聘僱之照顧服務員發生勞資爭議,經查屬實;雇主已聘僱外籍看護工;雇主有經撤銷或廢止補助情形時,2 年內不得申領本辦法補助金
・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金:每一被看護者每月 10,000 元,合計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雇主應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重要時間點:雇主應於聘僱照顧服務員每滿 3 個月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補助金的發給或停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

【金額/折扣】

10,000元

【期間】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應備文件】

申請書、聘僱名冊、領據、印領清冊及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照顧服務員之身分證影本、勞動契約影本、各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開立之推介證明、照顧服務員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適用於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

【聯絡方式】

電話:(02)8995-6399|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3樓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本部)|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新莊本部);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各就業中心、訓練場)

【注意事項】

本辦法為常態性法規,無明確截止日期。頁面提供的聯絡資訊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但申請需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文案中提及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審查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在頁面中詳列。

資料來源:https://tkyhkm.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AA9409D48C1AD221&sms=E394A8E24A21A421&s=E639A0284E559E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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