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業,特別推出「照顧服務業就業獎勵」。這項福利旨在協助失業勞工轉職至長期照顧服務領域,並充實相關人力。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長照單位,且每月薪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依受僱期間長短,每月領取 5,000 元至 7,000 元的獎勵金,最長可領 18 個月,總計最高 108,000 元。申請人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於受僱每滿 30 日後,在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勞工;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推介;受僱於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9 條所定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方式之雇主,從事照顧服務工作;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
・不可申請: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 1 年再受僱;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不實申領;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照顧服務業就業獎勵:最長 18 個月,最高 108,000 元
・第 1 個月 ~ 第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第 7 個月 ~ 第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第 13 個月 ~ 第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並發給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勞工受僱於符合規定之長照單位連續達 30 日以上,且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得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津貼
・注意事項:領取津貼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申請津貼,但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最高108,000元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電話:(06)698-5945~50|地址: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業路 40 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資料來源:https://yct168.wda.gov.tw/cp.aspx?n=FAF02D35763090B4&s=235733001BBDD8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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