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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提供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協助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耐震能力評估。此補助適用於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的建築物,旨在提升居住安全。補助項目包含初步評估及詳細評估,依樓地板面積和評估類型提供不同額度,最高可達 400,000 元。建築物所有權人需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後即可獲得補助。本辦法旨在鼓勵老舊建築物進行結構安全檢查,確保民眾居住環境的安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所有權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不可申請: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已獲中央政府機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已申請建造執照;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3,000 平方公尺):每棟 6,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每棟 8,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審查費:每棟 1,000 元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行政作業費:每棟 500 元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 30 % 或 400,000 元為限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審查費:每棟依評估費用之 15 % 估算,補助額度以不超過 200,000 元為限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行政作業費:每棟 5,000 元
・申請方式: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前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
・注意事項:補助費用應專款專用,年度終了仍有賸餘時應繳回;核定之補助費用額度,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營建建設基金或政府預算等編列情形予以調整

【金額/折扣】

最高400,000元

【注意事項】

文案為法規條文,未提供個人/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的具體流程、聯絡方式及應備文件清單。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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