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規範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細節,其中包含針對都市更新地區內的土地及建築物提供稅捐減免。在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若土地因重建或整建而無法使用,可申請地價稅減免。都市更新完成後,自更新期間截止日的次年起,可享有二年內的地價稅減徵;房屋稅則自更新期間截止日的次月起,享有二年內的房屋稅減徵。這些稅捐減免需由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者列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同意;土地及建築物位於更新地區內;土地無法使用(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適用於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
・不可申請: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適用於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
・地價稅減免:於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可減免
・地價稅減徵:更新完成後,自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減徵
・房屋稅減徵:更新完成後,自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減徵
・申請方式:由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
・注意事項: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謄本及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