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為推動老舊社區改善居住環境,提供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協助民眾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建築物重建、整建或維護。補助對象為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立案的都市更新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限整建或維護),或依法成立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限整建或維護)。補助項目包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的擬訂經費,以及整建或維護工程的實施經費,如建築物立面修繕、招牌拆除、管線美化、屋頂防水、無障礙設施改善、增設昇降機設備及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等。申請人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依其公告的受理期限檢附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限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限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建築物屋齡達 30 年以上;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建築物屋齡達 20 年以上;個案因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報經本部同意補助者,不受屋齡限制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費(重建方式):補助上限 5,000,000 元,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擬訂權利變換計畫經費(重建方式):補助上限 3,000,000 元,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整建或維護方式):依附表二評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經費(整建或維護方式):依附表二評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
・結構補強設計經費(整建或維護方式):以本部核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費用 50 %或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報告書所載補強總工程費 5 %為限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經費(整建或維護方式):依附表三評定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採購金額,必須施作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
・老舊建築物立面及屋頂突出物修繕工程: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老舊招牌、突出外牆面之鐵窗及違建拆除: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建築基地景觀綠美化: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屋頂防水及綠美化: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置之防墜設施: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或特殊工程項目: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8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45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施或指定為優先更新地區者,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1,200 元,總補助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項目一至八工程經費總合之 75 %)
・增設昇降機設備:不得超過本項目工程經費 45 %
・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施工部分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下,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4,000 元;施工部分樓地板面積超過 1,5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 3,000 元。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工程經費 55 %。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同一更新單元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以 1 次為限。申請本補助案除第六點補助外,不得再申請其他補助。接受補助的建築物,除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外,工程竣工查驗後 5 年內不得任意變更整建、維護項目或拆除重建。
最高5,000,000元
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表(重建方式:附件四;整建或維護擬訂事業計畫:附件六;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附件八)、申請補助計畫書(重建方式:附件五;整建或維護擬訂事業計畫:附件七;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附件九)、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重建方式、整建或維護擬訂事業計畫)、住戶重建意願證明文件(得檢附同意書、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重建方式)、住戶整建維護意願證明文件(得檢附同意書、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整建或維護擬訂事業計畫、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經費)、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報告書影本(申請結構補強設計費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整建或維護實施工程)
頁面標示「此非最新法規」。申請期間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頁面未提供具體日期。補助經費額度需參考附表一、二、三,已盡力將主要金額和條件納入項目欄位。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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