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福利針對參與都市更新或受都市更新影響的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提供多項稅捐減免與現金補償。稅捐減免項目包含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都市更新的不同階段(更新期間或更新完成後)提供免徵或減徵優惠。現金補償則適用於不參與權利變換或未受分配土地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由實施者將應發給的補償金提存,所有權人可憑相關證明文件領取。申請流程主要由都市更新實施者向主管機關及稅捐機關辦理,以確保符合資格的權利人能獲得應有的權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
・更新期間地價稅減免: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減半徵收 2 年
・更新後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減免: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建物,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 40 %;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改領現金者免徵;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
・現金補償: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應發給之現金補償
・申請方式:稅捐減免主要由都市更新實施者檢具相關文件,函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現金補償則由實施者提存至法院提存所,權利人再憑證明文件領取。
・注意事項:稅捐減免期間截止前,實施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現金補償若逾期未領取,提存物將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