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
・本細則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施行細節,旨在鼓勵民眾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的更新重建,提升居住安全。其核心福利是針對符合條件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進行重建時,可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減免優惠。申請對象為重建計畫範圍內的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重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重建計畫。稅捐減免期間包括重建期間的地價稅免徵,以及重建完成後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此細則規範了屋齡認定、耐震能力評估標準、申請應備文件、審核流程及稅捐減免的起算方式。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且符合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初步評估乙級);建築物改善不具效益(建議拆除重建,或補強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建築物屋齡符合規定(依領得使用執照日或興建完工日起算至申請重建日止);需為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免徵地價稅:自依建築法規定開工之日起,至核發使用執照之日止
・減徵地價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年起算
・減徵房屋稅:自核發使用執照日之次月起算
・申請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 180 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延長一次,以 180 日為限)
申請書、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及同意書、重建計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重建後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名冊(需註明是否為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文案未列出具體的稅捐減免比例或金額。申請期間及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起訖日期,僅說明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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