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新北市政府推出防災建築再生自治條例,旨在協助都市計畫範圍內有安全疑慮的合法建築物進行整建、維護或拆除重建。本補助適用於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且經市府房屋健檢評估需立即拆除、修復,或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因地震受損經核准拆除修復的建物。符合資格的建築物,可申請最高達實際費用 75 %、上限 1,200 萬元的整建或維護補助。若選擇拆除重建,則可獲得容積獎勵、最長一年的租金補助,以及新建後三年內地價稅全額補貼、兩年內地價稅及房屋稅 50 %補貼。申請需於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二年內提出。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物依建築法規定申請拆除新建或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整建、維護;建築物於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前領得建造執照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房屋健檢耐震詳評結果屬應立即辦理拆除或結構修復之合法建築物;建築物為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合法建築物因地震受損並經新北市政府核准建議應拆除或修復、補強
・整建或維護補助:以實際整建或維護費用之 75 %為上限,且不得超過 12,000,000 元
・拆除重建容積獎勵:得以原規定容積率、新建時容積率或原總樓地板面積之 50 %申請容積獎勵
・租金補助:以一年為限(適用於經新北市政府核准拆除之建築物所有權人)
・地價稅補貼:新建三年內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全額補貼地價稅
・地價稅及房屋稅補貼:新建後二年內補貼地價稅及房屋稅 50 %
・注意事項:申請容積獎勵後,不得再依相關規定申請其他容積獎勵
12,000,000元
2018/03/21 ~ 2020/03/20
申請期間已過(2018/03/21 ~ 2020/03/20)。文案未列出應備文件及詳細申請方式。租金補助與稅捐補貼之方法及作業程序由新北市政府另定之。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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