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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文化部青年村落文化行動計畫獎勵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文化部

【內容簡介】

・文化部為鼓勵青年運用社會創新力量,結合社區營造、在地知識與文化,提出解決社區及社群公共議題的行動計畫,以友善地方創生環境、厚植地方多元文化能量。本計畫獎勵對象為年滿 18 歲至 45 歲之本國或已取得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可個人或組隊申請。經評審通過者,每年期最高可獲得 1,200,000 元獎勵金,分為村落文化行動計畫類及創新文化事業計畫類。申請採線上辦理,提案時間由文化部另行公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年滿 18 歲至 45 歲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
・不可申請:大陸及港澳籍人士;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
・獎勵額度:每年期最高 1,200,000 元
・獎勵類別:村落文化行動計畫類
・獎勵類別:創新文化事業計畫類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文化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
・工作進度達 100 % 者,應於當年 12/05 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等資料;計畫變更或無法執行者,應於發生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或變更;獎勵款為經常門費用,不得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金額一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獲獎計畫如有編列人事費用,不得超過獎勵總經費 40 %;若以業務費雇用臨時人員,其工資及工作時數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與勞動部公告之相關規定;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執行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獎勵或贊助單位;獲獎者如有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依核定獎勵金額分四期撥付,第一期 20 %、第二期 20 %、第三期 30 %、第四期 30 %

【金額/折扣】

1,200,000元

【應備文件】

線上申請表件、相關紀錄與合作同意書、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應附,有效期限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由主辦單位另行公告,文案未提供明確日期。活動期間為計畫核定日起一年或二年,非固定日曆期間。

資料來源:https://file.moc.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g2L3JlbGZpbGUvMTEyODYvMjIyMzgyL2UzNTRkYTUyLTRjMDQtNDA3Ni04ZDFjLTEyMzA4ODNiYjJiZS5wZGY%3d&n=MDAt5paH5YyW6YOo6Z2S5bm05p2R6JC95paH5YyW6KGM5YuV6KiI55Wr542O5Yu15L2c5qWt6KaB6bue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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