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提供展示室空間,供在地婦女團體、女性創作者、藝術工作者或其策展人免費申請舉辦藝術展覽。展覽類型以水墨、書法、版畫、油畫、雕塑、攝影等藝術作品為主,旨在提供創作發表平台與機會。申請者需於預定展覽日期半年前提出申請,展期可為二週至二個月,經審查通過後排定檔期。申請者需繳納保證金,並負責展覽佈置、宣傳及展品保管等相關事宜。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在地婦女團體、女性創作者、藝術工作者或其策展人;申請展覽作品類型以水墨、書法篆刻、版畫、粉彩、水彩、素描、油畫、雕塑、複合媒材、花藝、攝影、影像、裝置藝品及其他適合於本館展出之藝術作品為主
・不可申請:無故不展出或未經本館同意自行頂讓展期者,二年內不得再提出展覽申請;展出內容違反本館場地管理、公序良俗、公共安全秩序或不宜展出者,三年內不得提出展覽申請;凡申請通過者,須隔一年度始得再申請(該年度展期尚有空檔時則不受此限)
・免費提供展示室空間使用
・白色塑膠展櫃:3 個
・正方形展桌:4 張
・透明塑膠櫃:5 個
・咖啡色長椅子:1 張
・木製長桌:1 張
・折疊桌:15 張
・折疊椅:灰色 24 張
・折疊椅:黑色 39 張
・圓柱:長 103cm 直徑 32cm 2 個
・圓柱:長 94cm 直徑 50cm 2 個
・圓柱:長 60cm 直徑 51cm 2 個
・投射燈:35 盞
・畫軸掛勾:100 個
・單槍布幕:活動式 1 個
・申請方式:請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官網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並將電子檔寄至承辦人
・重要時間點:申請者請於預定展覽日期半年前提出申請;展覽結束後 3 天內完成卸展並通知館方驗場
・注意事項:本館提供免費場地使用,但申請者需繳納保證金 2,000 元(匯款影本或親至本館繳交),卸展完成驗場後退還;展期時間可為二週至二個月;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展覽期間所有展出作品由申請者自負保管責任並負責包裝、運送、保險事宜;展出會場佈置、宣傳及相關支出費用由申請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