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為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並加強照顧弱勢族群,推出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本辦法提供公寓及透天住宅的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與各項修繕工程補助,包含增設昇降設備、樓梯間修繕、公共管線更新、建築物立面修繕、屋頂防水隔熱、無障礙設施改善等。申請對象為屋齡 30 年以上、經結構安全評估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並需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針對年滿 65 歲以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長照需求者,部分修繕項目可提高補助額度,最高可達 30 萬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建築物屋齡 30 年以上;已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初步評估或詳細評估;修繕工程所使用之主要建材應以國產品牌為限(國內無供應、供應不足或其他正當理由致無法採用國產品牌,經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公寓共用部分修繕:以棟為申請單位;公寓共用部分修繕:每棟範圍內設籍之戶籍成員至少一人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公寓共用部分修繕:住宅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或戶數,應占總樓地板面積或總戶數二分之一以上;公寓共用部分修繕: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通過後提出申請;無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者,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代表申請;公寓專有部分修繕:以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個別門牌戶為申請單位;公寓專有部分修繕:由其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並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公寓專有部分修繕:限作住宅使用,且其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公寓專有部分修繕:應與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案件併同申請;公寓專有部分修繕:申請第十條第一項任三款以上補助項目;透天住宅修繕:以棟為申請單位;透天住宅修繕: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如為共有者,應經全體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透天住宅修繕:全棟均應作住宅使用,且其所有權人應為自然人;透天住宅修繕:申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任一款以上補助項目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公寓專有部分修繕得單獨提出申請之條件:已依本辦法申請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並經核定;公寓專有部分修繕得單獨提出申請之條件: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且其申請之補助項目中,至少有三項與本辦法所定建築物共用部分修繕補助項目相同,並經核定;提高補助額度之條件:年滿 65 歲以上;提高補助額度之條件: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提高補助額度之條件: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屬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且符合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補助對象者
・不可申請:公寓共用部分修繕:全棟建築物為單一所有權人持有;公寓共用部分修繕: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公寓共用部分修繕:已進行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且已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公寓共用部分修繕: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者;公寓共用部分修繕:於申請補助前,已增設昇降設備或已取得該設備使用許可者,不得再申請增設昇降設備之補助項目;公寓專有部分修繕: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者;透天住宅修繕:已申請建造執照或拆除執照,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須拆除重建;透天住宅修繕:已進行都市更新或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程序,且已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已申請重建計畫;透天住宅修繕:同一棟建築物已依其他法令或計畫申請相同補助項目並獲核准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費用:每棟不超過 15,000 元
・建築物結構安全初步評估審查費用:每棟 1,000 元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詳細評估費用:每棟不超過 400,000 元
・建築物結構安全詳細評估審查費用:每棟依實際評估費用之 15 % 估算,以不超過 200,000 元為限
・公寓增設昇降設備修繕:每棟 4,000,000 元
・公寓樓梯間修繕:每棟 400,000 元
・公寓公共管線修繕更新工程:每棟 500,000 元
・公寓老舊招牌、違規物或違建拆除工程:每棟 400,000 元
・公寓建築物立面修繕:每棟 3,000,000 元(含太陽能光電板;補助單價以實際施作工程面積核算,補助 3,500 元/平方公尺)
・公寓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每棟 500,000 元
・公寓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每棟 400,000 元
・公寓增設或改善無障礙設施:每棟 400,000 元
・公寓專有部分居家安全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修繕:每戶 200,000 元(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提高至 300,000 元)
・公寓專有部分管線修繕更新:每戶 200,000 元(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提高至 300,000 元)
・公寓專有部分配合居家安全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修繕、管線修繕更新所需之必要室內裝修:每戶 200,000 元(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提高至 300,000 元)
・透天住宅建築物立面修繕(樓層數為 5 或 6 層樓):每棟 3,000,000 元(含太陽能光電板;補助單價以實際施作工程面積核算,補助 3,500 元/平方公尺)
・透天住宅建築物立面修繕(樓層數為 3 或 4 層樓):每棟 2,000,000 元(含太陽能光電板;補助單價以實際施作工程面積核算,補助 3,500 元/平方公尺)
・透天住宅建築物立面修繕(樓層數為 1 或 2 層樓):每棟 1,000,000 元(含太陽能光電板;補助單價以實際施作工程面積核算,補助 3,500 元/平方公尺)
・透天住宅屋頂防水及隔熱工程:每棟 200,000 元
・透天住宅外掛式空調及外部管線之安全改善工程:每棟 50,000 元
・透天住宅增設或改善室外無障礙設施:每棟 50,000 元
・透天住宅室內部分修繕(居家安全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修繕、管線修繕更新、必要室內裝修):每戶 200,000 元(符合特定條件者,得提高至 300,000 元)
・公寓共用部分修繕委託專業者辦理作業費:每棟 10,000 元
・公寓共用部分修繕額外作業費(增設昇降設備或建築物立面修繕):每棟 50,000 元(可累計)
・各單項補助額度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經費 65 %
・申請方式: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申請補助項目包含增設昇降設備者,申請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補助核准函之日起 1 年內送件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
・注意事項:補助經費以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不足部分得移至次一年度辦理或不再受理申請
最高4,000,0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申請補助計畫書(含摘要表、補助項目、條件檢核表)、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報備證明文件或名冊;共同代表人名冊;全體所有權人名冊)、區分所有權人修繕意願證明文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辦理申請補助之紀錄;全體共同代表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修繕之同意書)、近三個月內之建築物登記第一類或第三類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條件之一者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並依其符合之條件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長照需要等級證明文件影本、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影本、施工廠商簽約證明影本(契約書影本或報價單,應載明廠商名稱、簽約日期、主要建材之品牌)、未曾受補助切結書、其他證明文件、申請第十六條作業費補助者,應另檢附委託專業者證明文件(如委託專業者契約書影本或委任書),並載明委託專業者名稱或姓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具體工作項目、服務費用等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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