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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居住生活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提供補助,協助都市更新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建築師、技師或公司法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實施都市更新。補助項目包含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構工程補強、增設昇降機設備工程及整建維護實施工程等費用。申請單位需先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初審後送內政部營建署複審,最終由內政部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以重建方式實施者,建築物屋齡 30 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以整建維護方式者,建築物屋齡 20 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個案因情況特殊,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報經內政部同意補助者,不受前述屋齡年限限制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核准立案之都市更新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為限),其申請人名稱、管理委員會立案印鑑章,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稱一致;依法成立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為限),得為依法申請開業之建築師、技師或公司法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重建方式)
・擬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補助經費(重建方式)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補助經費(整建或維護方式)
・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工程補助經費(整建或維護方式)
・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費用補助
・結構工程補強費用補助
・增設昇降機設備工程費用補助
・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將初審意見表、回應表及初審結果納入申請補助計畫書,併同要件檢核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連同正式公文,於規定受理時間前送內政部營建署複審。經複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內政部核定。
・重要時間點:複審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一個月內,檢送修正完竣之申請補助計畫書報內政部核定;複審結果需再複審者,申請單位應於複審會議紀錄發文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完竣送請再複審。
・注意事項:建築物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優先核予補助。申請整建維護實施工程之補助案,已取得所有權人全體同意並配合拆除違章建築、陽台外推、牆外突出物等違規使用物者,得優先核予補助。申請提高建築物耐震能力應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及自籌款比率表,編列地方配合款。

【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計畫書摘要表、申請補助計畫書、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建築物地籍套繪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會議紀錄、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住戶重建意願證明文件(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紀錄、居民共識協調紀錄)、申請單位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表、一樓平面配置圖、申請補助經費計算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草案、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住戶整建維護意願證明文件(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都市更新會會員大會紀錄、居民共識協調紀錄)

【注意事項】

文案為 107 年度(2018 年)的作業須知,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文案未列出具體的補助金額。

資料來源:https://uract.nlma.gov.tw/rule/detail/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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