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提供跨域就業補助,旨在協助失業者、初次尋職青年、高齡者及中高齡者等,減輕因異地就業所產生的障礙,鼓勵勞工儘速重返勞動市場。本補助包含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交通、搬遷及租屋等多項津貼。申請人需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推介就業,且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達 30 公里以上,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 30 日後即可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受僱於同一雇主連續滿 30 日後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滿 18 ~ 29 歲,未在學初次跨域尋職本國籍青年;未滿 18 歲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連續失業達 3 個月以上;非自願離職者;逾 65 歲失業者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 500 元(每年度合併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以 4 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於 1,250 元內核實發給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需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依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核發(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30 公里以上未滿 50 公里):1,000 元/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50 公里以上未滿 70 公里):2,000 元/月
・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70 公里以上):3,000 元/月
・搬遷補助金: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補助金以搬遷費用收據所列總額核實發給,每次最高 30,000 元為限(以搬運或寄送傢俱與生活所需用品之合理之必要費用為限,不含包裝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用)
・租屋補助金: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且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以租賃契約所列租金總額之 60 % 核實發給,每月最高發給 5,000 元(最長以 12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後申請
・注意事項:申領租屋補助金或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於補助期間得互相變更申領,合併領取期間以 12 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