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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就業獎勵津貼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儘速投入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工作,提供就業獎勵津貼。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符合條件的雇主,且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時達 35 小時以上,即可申請。津貼依受僱期間分階段核發,前 6 個月每月 5,000 元,第 7 至 12 個月每月 6,000 元,第 13 至 18 個月每月 7,000 元,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申請人需在受僱每滿 30 日後的 90 日內,檢附身分證影本、薪資證明等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特定行業推介卡;經符合第二點條件之雇主僱用(雇主須為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所定特定製程行業或特殊時程行業,並具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之行業證明文件,且求才薪資達勞動部公告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以上);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作時間達 35 小時以上(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之情形,致平均每週工作時間未達 35 小時者,仍得領取津貼);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不可申請:失業勞工經雇主僱用超過 14 日離職者,不得以僱用日前所持有之其他特定行業推介卡就業後,再請領本要點津貼;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 1 年再受僱;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就業獎勵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 5,000 元
・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 6,000 元
・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 7,000 元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重要時間點:勞工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
・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且合併領取津貼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適用於離職後再就業);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津貼得視經費額度調整發給或停止,並公告之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應備文件】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注意事項】

本作業要點為常態性法規,頁面未提供明確的整體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雇主須為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並符合相關證明文件及薪資基準要求。應備文件中的「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內容不明確。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PrintFLAWDAT0202.aspx?id=FL06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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