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推出「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此津貼旨在紓緩特定行業缺工問題,並協助失業勞工穩定就業。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特定行業滿 30 日,且每週工時達 35 小時以上,即可申請。津貼依受僱月份核發,前 6 個月每月 5,000 元,第 7 至 12 個月每月 6,000 元,第 13 至 18 個月每月 7,000 元,每人最高可領取 108,000 元。勞工需於受僱每滿 1 個月之翌日起 90 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平均每週工時達 35 小時以上;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從事之工作內容,非屬主管人員、經理人員、專業人員或技術人員;受僱於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3條附表2、附表6所定之特定製程行業或附表3所定之特殊時程行業的雇主;雇主具有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不可申請: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動力發展署查核;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於領取津貼期間,離職或轉換雇主;於領取津貼期間,擔任事業單位負責人或自營作業者;於領取津貼期間,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於領取津貼期間,已領取失業給付
・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每人最多 108,000 元
・第 1 個月至第 6 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第 7 個月至第 12 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第 13 個月至第 18 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申請方式:親自、委託他人或以郵寄方式(以掛號郵戳為憑),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勞工需於受僱每滿 1 個月之翌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勞動力發展署將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實地查核、電話抽查,必要時查對相關資料
最高108,000元
電話:02-77335388|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不含國定假日)08:30 ~ 18:30
文案未列出詳細應備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hr.taiwanjobs.gov.tw/Internet/Company/List.aspx?uk=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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