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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主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獎助津貼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鼓勵漁船船主進用失業者擔任船員,以紓緩漁業勞力不足,並促進失業者就業,提供「漁船主進用失業者從事漁船船員獎助津貼」。符合資格的漁船船主,若進用持有船員手冊且失業達 6 個月以上的失業者,並符合薪資及出海作業時數等規定,可獲得每人首次 30,000 元的獎助,之後每月可再領取 10,000 元,最長可領 12 個月,每位船主最多可進用 2 名失業者。申請人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經審查同意後進用。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漁船船主:持有一年以上效期之漁業執照及二十公尺以上漁筏或五噸以上(CT1以上之漁船)之特定漁業漁船者;進用之失業者: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且失業期間連續達 6 個月以上,或所持船員手冊最近 6 個月未登記受僱於漁船船主者;進用之失業者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發給就業憑證,並於 7 日內將就業憑證回覆卡檢送原開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經漁船船主自行招募後並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同意;漁船船主提供漁船船員之薪資待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月基本工資加上 10,000 元以上之合計金額;進用期間連續達 3 個月,累計出海作業達 45 日以上,每日出海作業時數累計 4 小時以上;連續進用滿 3 個月後,第四個月起,每滿一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達 15 日以上,每日出海作業時數累計 4 小時以上;申領獎助之出海期間,無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案件;進用之船員需以漁船船主或漁會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
・不可申請:進用漁船船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漁船船主再進用離職後未滿一年之同一失業者;漁船船主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漁船船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漁船船主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違反本要點規定;同一漁船船主領取進用獎助,最多以失業者 2 人為限;同一漁船船主進用同一失業者領取本獎助,合計最長發給 12 個月為限
・首次進用獎助:進用期間連續達 3 個月,累計出海作業達 45 日以上,每人發給 30,000 元
・每月進用獎助:連續進用滿 3 個月後,第四個月起,每滿一個月期間,累積出海作業達 15 日以上,每人每月發給 10,000 元
・申請方式:向發給就業憑證或審查同意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注意事項:漁船船主進用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應提出申領。首次進用期間連續滿三個月後,第四個月起,得依實際進用時間,於連續滿三個月之日起 90 日內提出申領。未檢齊文件者,應於 7 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本要點所需經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獎助之發給或停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

【金額/折扣】

最高30,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附件一)、進用獎助名冊(附件二)、漁船船主之漁業執照影本、漁船船主申領本津貼之出海作業期間,無涉有走私、偷渡、電、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案件之聲明書影本、海岸巡防署出海報關之電腦系統紀錄影本、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之就業憑證(附件三)或審查同意進用之相關證明文件(附件四)、受進用者之身分證影本、受進用者之船員手冊影本、受進用者之隨漁船出海作業證明書(附件五)、薪資轉帳金融帳戶影本、勞動契約影本、領據(附件六)

【聯絡方式】

電話:(06)698-5945~50|地址: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工業路40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8 時 00 分至 12 時 00 分,下午 1 時 00 分至 5 時 00 分

資料來源:https://yct168.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C2FC45D22629B2AB&sms=A8C8C804BC7FB024&s=5477B7E4AD665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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