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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內容簡介】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鼓勵曾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民間團體,在計畫結束後能持續僱用原進用人員,以增加就業機會並促進其穩定就業,特別訂定此獎勵要點。符合資格的用人單位,只要在計畫結束後依規定完成留用人員程序,並持續僱用全職人員達 6 個月以上,即可申請獎勵金。每名留用人員在最初 6 個月可獲得 30,000 元獎勵金,後續則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每人最長可補助 1 年。申請單位需向原推介轄區的分署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僱用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曾參與勞動部「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就業擴展計畫」及後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民間團體用人單位;當年度計畫結束後 30 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備查,並於 60 日內完成僱用留用人員程序;僱用期間接續達 6 個月以上(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投保單位;為受僱用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申請獎勵金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不可申請:用人單位於申請之日前 2 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用人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用人單位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用人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分署查核之情事;用人單位經撤銷或廢止獎勵金者,2 年內不得再度申領;專案經理人非屬經分署推介之進用人員,用人單位將其轉為計畫留用人員
・留用獎勵金(前 6 個月):每名全職工作者 30,000 元
・留用獎勵金(逾 6 個月部分):依實際留用人數按月核計,每名合計最長補助 1 年
・申請方式:向原推介轄區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受僱用之勞工實領薪資,以申領月份之平均值核計,並以薪資印領清冊為主,其他薪資核發佐證資料為輔

【金額/折扣】

30,000元

【應備文件】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獎勵金申請書、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領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已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其他經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為滾動式,依實際留用人員僱用滿 6 個月後 90 日內申請,後續按季申請,無固定日曆期間。文案未列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ws.wda.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ExL3JlbGZpbGUvMC8zNzM1L2U2Zjg5NDQyLTE5ZTgtNGY3ZS04MWZmLTA0OTBlNjRjNDMyMS5wZGY%3d&n=5aSa5YWD5bCx5qWt6ZaL55m85pa55qGI5Lq65ZOh55WZ55So542O5Yu16KaB6bue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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