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業,以充實長期照顧服務體系的人力,特別訂定此就業獎勵津貼。本津貼的對象為符合特定條件的失業勞工,例如失業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者,且須具備照顧服務相關資格。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受僱於符合規定的照顧服務業雇主後,勞工可於受僱期間申請津貼。津貼依受僱月份分階段核發,最長可領取 18 個月,每月金額從 5,000 元起,逐步增加至 7,000 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勞工,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失業期間連續達 30 日以上/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具備下列任一照顧服務資格:/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受僱於符合第二點規定的雇主(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或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五條所定之機構,或提供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巷弄長照站之喘息服務);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 30 日;每月薪資不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不可申請:不實申領;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於同一雇主離職未滿 1 年再受僱;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就業獎勵津貼: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每月核發 5,000 元
・就業獎勵津貼: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每月核發 6,000 元
・就業獎勵津貼:第十三個月至第十八個月,每月核發 7,000 元
・津貼發給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推介並受僱後,於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檢附文件申請
・重要時間點: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 7 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注意事項:勞工離職後再就業,符合規定仍可申請,但津貼發給標準重新計算,合併領取期間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合併領取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之津貼,最長以 18 個月為限;勞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未檢齊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最高7,000元
申請:即日起(無公告截止);活動: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從事照顧服務工作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本要點為常態性政策,無明確截止日期。雇主需符合特定條件,並檢具依法核准辦理照顧服務之有效許可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