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提供租屋補助金,協助因就業而需跨區租屋的特定失業或初次尋職青年。申請對象須符合特定失業身份或為初次尋職青年,且新工作地點與原居住地距離超過 30 公里,並因就業有租屋事實,且租屋處與工作地點距離在 30 公里內,並已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 30 日以上。申請人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租賃證明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核發。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之失業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初次尋職青年(依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失業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中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失業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租屋補助金:依規定核定金額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第二次申請若資料未變更,可免附第 2、4、5、6 項文件。給付方式可選擇匯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晰辨識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且戶名須與申請人資料相符。
租屋補助金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及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房租繳納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實際補助金額未在申請書中列出。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未在申請書中明確列出。此為申請書表格,非詳細辦法說明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