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供搬遷補助金,旨在協助符合資格的失業勞工、初次尋職青年及中高齡失業者,因應新工作地點而產生的搬遷費用。申請者須因就業而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且新工作地點與原居住地距離超過 30 公里,新居住地與工作地點距離則須在 30 公里以內。此外,申請人需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達 30 日。補助項目為搬運傢俱運送或寄送所需必要費用,但不包含包裝人工及材料費。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因就業而需搬離原日常居住處所,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就業地點與搬遷後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內;連續 30 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之失業被保險人;非自願性離職之失業被保險人;初次尋職青年;失業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 3 個月以上中高齡者;失業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0 款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搬遷補助金:核定給付,依搬遷費用收據實報實銷,不包含包裝人工費用及包裝材料費用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給付方式可選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需提供清晰存摺封面影本,帳戶姓名須與申請人資料相符,以免無法入帳
搬遷補助金申請書 (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及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搬遷費用收據 (指搬運傢俱運送或寄送所需必要費用,但不包含包裝人工費用及包裝材料費用)、搬遷後居住處所之居住證明文件、本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文案未列出搬遷補助金的具體金額上限或計算方式,僅說明為核定給付,並排除包裝人工及材料費用。此頁面為申請書範本,非正式公告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