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提供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旨在協助失業勞工重返職場。凡失業勞工受僱於特定行業並工作滿 30 日後,即可向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此項津貼。申請時需備妥國民身分證影本、津貼申請書、薪資證明、本人存摺影本及勞保資料查詢委託書等文件。此津貼的具體金額未於本要點中列出,申請期間為受僱滿 30 日後的 90 日內,受僱期間認定自投保就業保險或職災保險生效日起算。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失業勞工;受僱於特定行業;受僱每滿 30 日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津貼:金額未列
・申請方式: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勞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回復原狀。勞工未檢齊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者,屆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申請:受僱每滿 30 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活動:自勞工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津貼申請書及領取收據、薪資證明文件影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電話:(02)8995-6866|地址:104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
金額未列於文案中。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為滾動式,無固定日曆日期。
資料來源: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1.aspx?id=FL061344&flno=5
在福利通開啟互動版(搜尋更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