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補助旨在協助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評估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的身心障礙者,減輕居家照顧費用負擔。補助項目包含居家護理、身體照顧服務、家務服務、送餐到家及居家復健等。補助金額依服務項目及身心障礙者的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者或一般戶)而有不同比例的補助,最高可達全額補助。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認定有生活自理照顧需求且需他人協助
・不可申請: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此排除條件僅適用於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項目);死亡;未符合需求強度規定;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經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居家護理:除全民健保給付 2 次外,每月得再增加補助 2 次,每次補助 1,300 元為原則
・居家護理補助基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 90 %,自負 10 %;其他身心障礙者補助 70 %,自負 30 %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每小時補助 180 元為原則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時數:輕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 25 小時;中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 50 小時;重度需求強度每月最高補助 90 小時
・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補助基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 90 %,自負 10 %;其他身心障礙者補助 70 %,自負 30 %
・送餐到家:每人每天補助 1 餐,每餐補助 50 元為原則
・送餐到家補助基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居家復健:每次補助 1,000 元為原則,每星期最多補助 1 次,一年以 6 次為原則(經主管機關核准可增加 6 次治療為限)
・居家復健補助基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符合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補助 90 %,自負 10 %;其他身心障礙者補助 70 %,自負 30 %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主管機關應於 1 個月內完成核定程序;申請人對核定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核定通知書 30 日內申請複查
・注意事項:接受本辦法補助者,不得同時接受政府同性質之補助;接受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聘僱外籍看護(傭)、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不得申請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項目;主管機關對經核定補助身體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之身心障礙者,應至少每 6 個月派員重新評估一次(重度需求且持續達 1 年以上者不在此限);經核定補助之身心障礙者需求強度有變化時,得申請重新評估
最高1,300元
申請書、戶籍證明文件、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
文案為法規條文,無明確申請起訖日期。居家復健的補助基準與居家護理相同,已在項目中詳細列出。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FilesType.aspx?DataId=D0050188&m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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