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或企業向合法立案的公益機構、團體或政府單位捐款,可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以達到節稅目的。個人捐款抵稅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企業則為營利所得的 10 %。若捐贈給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個人抵稅上限可達綜合所得總額的 50 %;捐贈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等則不受金額限制。申請者需在每年 5 月報稅期間,備妥捐贈收據、所得稅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透過網路或至稅務局櫃檯辦理申報。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個人或企業名義捐款;向政府指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
・不可申請:已選擇標準扣除額申報者;以個人名義直接贈與(非捐贈給政府指定機構)
・個人捐款抵稅:上限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
・企業捐款抵稅:上限為營利所得的 10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的捐款:捐贈金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 %為限
・捐贈政府國防、勞軍、古蹟或政府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不受金額限制
・申請方式:報稅時將捐款紀錄上傳至網路或至稅務局櫃檯申辦
・注意事項:陽光基金會提供多種捐款收據開立方式,包含每次寄發、年度彙總或直接上傳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