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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都市更新容積及稅捐獎勵

財經金融 新竹市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

【內容簡介】

・新竹市政府提供都市更新獎勵,旨在鼓勵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與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參與都市更新。此獎勵分為容積獎勵和稅捐獎勵兩大部分。容積獎勵透過提供公益設施、改善更新時程及居住水準等方式,給予相對的容積獎勵值,最高可達原法定容積的 2 倍。稅捐獎勵則針對地主提供增值稅、契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免徵或減徵優惠,並允許抵押權轉載。對於符合資格的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則可享有投資總額 20 % 範圍內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以促進都市再生與公共利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容積獎勵:總獎勵值上限為原法定容積之 1.5 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積之 0.3 倍
・容積獎勵:經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且集中留設公共開放空間達 50 % 以上者,可爭取原法定容積之 2 倍或原建築容積加法定容積之 0.5 倍之獎勵值
・增值稅及契稅(對地主):過給建商免徵
・增值稅及契稅(對地主):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 40 %
・抵押權(對地主):可轉載至信託融資銀行,無須完全清償與塗消
・贈與稅(對地主):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
・土地增值稅(對地主):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
・地價稅(對地主):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
・地價稅(對地主):更新後兩年內減半徵收
・房屋稅(對地主):更新期間免徵
・房屋稅(對地主):更新後兩年內減半徵收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對實施者):得按其投資總額 20 % 範圍內抵減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對實施者):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對實施者):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50 % 為限(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申請方式:請洽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或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
・注意事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聯絡方式】

電話:總機 03-5263808, 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 03-5266240, 03-5267630|地址:新竹市復興路 1 號(自 2025/12/01 起遷移新址), 新竹市大同路 108 號 1 樓(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00 ~ 12:00 / 13:00 ~ 17:00

資料來源:https://urban.hccg.gov.tw/ch/home.jsp?id=20096&parentpath=0,9,20065,20084&mcustomize=filedownload_view.jsp&toolsflag=Y&dataserno=201710270008&t=Download&mserno=2017102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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