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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內政部國土管理署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居住生活 全台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內容簡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推出「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旨在減輕民眾租屋負擔。本補貼提供每月租金補助,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租賃地區及是否具備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或經濟/社會弱勢等身分而有不同級距與加碼。凡設有戶籍、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符合規定者,皆可提出申請。申請方式多元,鼓勵民眾透過線上平台辦理,亦可選擇郵寄或親臨地方政府住宅單位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已成年(無完全行為能力者,得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或未成年但符合特定條件(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由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或個別持有面積未滿 40 平方公尺之共有房屋且其他共有人非家庭成員;或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危險標誌或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之房屋);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詳見附表一);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關協助(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者,須切結放棄原補貼;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者,須切結放棄社會住宅租金補助;家庭成員為接受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計畫之未成年人者不在此限);租賃房屋具房屋稅籍且已保存登記或已取得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並符合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或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不得為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限);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租賃房屋不得為提供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之機構
・不可申請:同一家庭提出二件以上申請,且未於限期七日內擇一者;家庭成員持有自有房屋(除特定例外情況);申請人或其配偶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協助(同為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或直系親屬;喪失我國國籍,或出境滿二年未入境,經戶政機關辦理遷出登記;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未依規定辦理遷移申請;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受補貼者死亡、入監服刑、管收或勒戒,未經地方主辦機關依規定變更受補貼者;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未依規定辦理;租賃契約消滅,未再租賃房屋
・每月租金補貼: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依家庭成員組成、地區及弱勢身分而異,補貼期間以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補貼金額分為三級,並依單身青年、新婚家庭、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經濟弱勢、社會弱勢等身分提供不同倍數加碼
・計畫戶數:750,000 戶
・原 114 年度租金補貼之舊戶(114 年有撥款紀錄者及 114 年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直接帶入申請,無須再提出申請;補貼金額上限分級及加碼倍數於補貼期間內不得變更;夫妻離婚後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雙方以相同地址或建號之租賃房屋分別申請租金補貼者,需協調一方將未成年子女人數列入加碼計算;補貼款項按月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不足月者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中央主辦機關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租賃契約消滅或出租人死亡,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三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或於出租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遷居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另行租賃房屋,應於遷居後三個月內提出租金補貼遷移申請;地方主辦機關將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受補貼者之家庭成員擁有房屋狀況及是否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相關補貼予以查核;申報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將停止租金補貼並撤銷或廢止原補貼處分,追繳溢領金額,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依協議按期返還,方得申請或接受以後年度之租金補貼;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加害人分居,申請人得提出不計入家庭成員切結書

【期間】

申請:2026/01/01 ~ 2026/12/31;活動:2026/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於申請日已起租或自申請日起 60 日內起租之定期租賃契約影本或電子契約、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若無法使用者,可填具切結書指定帳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者,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地方主辦機關可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資料、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地方主辦機關可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聯絡方式】

電話:(04) 22289111 分機 69300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住宅服務科)|服務時間:臨櫃受理時間為上午 8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5 時止

資料來源:https://thd.taichung.gov.tw/981499/981500/981501/386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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