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提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旨在安定失業勞工及特定對象失業者在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的基本生活,使其能安心參訓並促進迅速再就業。此津貼適用於符合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者身分,或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特定對象身分,且參加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者。每月按最低工資 60 %發給,最長可領取 6 個月,身心���礙者最長可領 1 年。申請人需向訓練單位提交申請表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經審核通過後按月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訓練;具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開訓後尚無勞工保險加保中者(農、漁會、職業工會、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除外);非公司行號負責人(除非檢具證明有特定情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符合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者身分,包含:/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特定對象身分,包含:/獨力負擔家計者(符合特定家庭狀況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中高齡者(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國民)/高齡者(逾 65 歲者)/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原住民(戶籍資料已登記為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認定)/長期失業者(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且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更生受保護人(符合更生保護法第 2 條所列人員,不含保外醫治者及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或其配偶離婚或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或已依法獲准在臺灣地區定居或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被害人(具有家庭暴力或性侵被害人身分)/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年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失業或待業者,且確實完成國民義務教育)/職業災害失能勞工(本國籍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領有失能給付者)/地方政府列冊街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街友)
・不可申請: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者除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者除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者除外);已領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符合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資格者除外);二年內合併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已達 6 個月者(身心障礙者為 12 個月);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 60 %發給,最長��� 6 個月為限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每月按最低工資 60 %發給,最長以 1 年為限
・未滿 1 個月者,1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30 小時者,發給 0.5 個月
・未滿 1 個月者,20 日(含)以上且訓練時數達 60 小時者,發給 1 個月
・申請方式:學員向訓練單位提出申請,訓練單位備齊文件後函送桃竹苗分署審核撥款。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者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職訓推介
・重要時間點:訓練單位應於開訓次日起 16 個日曆天內函送本分署;桃竹苗分署於 2 週內完成審核撥款
・注意事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同意;繳交之影本證件,請加蓋訓練單位承辦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