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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金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勞動部

【內容簡介】

・勞動部提供事業單位僱用獎勵金,鼓勵曾因大量解僱而資遣勞工的事業單位,優先重新僱用這些失業勞工。只要事業單位連續僱用同一名經其大量解僱的勞工滿 3 個月,且工作性質相近,即可申請。獎勵金依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核發,每人每月最高可領 5,000 元,最長發給 3 個月。事業單位需在僱用勞工後 30 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並於連續僱用滿 3 個月後 30 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優先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 個月
・不可申請:事業單位解僱勞工未依法發給資遣費、退休金;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依本法受禁止出國之處分未廢止或撤銷;事業單位依本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受罰鍰處分;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同一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同一勞工經原雇主或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本獎勵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滿 1 年;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事業單位申請不實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32 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者:每人每月核發事業單位僱用獎勵金 5,000 元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未達 32 小時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未達 20 小時者:依該勞工每週工作時數與全時工作時數之比例發給
・僱用獎勵金以發給 3 個月為限
・申請方式: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重要時間點:事業單位應於開始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勞工之日起 30 日內,報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應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 3 個月之日起 30 日內,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勵
・注意事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查對勞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事業單位經廢止或撤銷獎勵者,應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勵金,且 2 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

【金額/折扣】

最高5,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書、勞工名冊、載明勞工工作時數之薪資印領清冊、受僱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加保單影本、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解僱計畫書或本法第七條規定之協議書、原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之受解僱勞工名冊、優先僱用原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之證明文件、雇主若為原事業單位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應另備歇業前及重新組織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股東名簿、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是動態的,依據事業單位實際僱用日期計算,頁面未提供固定日曆期間。文案未列出聯絡電話、地址、服務時間。

資料來源:https://ws.wda.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A5L3JlbGZpbGUvOTEzMi8zNTgzLzM0ZDQyNTdkLTA2OGItNGFiNi1iY2ZhLTAxYWJhMWNiYzFmNS5wZGY%3d&n=5LqL5qWt5Zau5L2N5YSq5YWI5YOx55So57aT5YW25aSn6YeP6Kej5YOx5aSx5qWt5Yue5bel542O5Yu16L6m5rOV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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