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保障保戶權益,針對因經營困難、被接管、清理或解散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契約墊付服務。當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問題時,基金會代為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保險契約可請求的款項。墊付範圍涵蓋人身保險的身故、失能、滿期、醫療、年金、解約金等,以及財產保險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等,並設有各項墊付比例與金額上限。申請人需透過保險業的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重整人提交相關文件,經基金會審核通過後撥款。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身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財產保險業在國內合法銷售之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時,同意接受本基金依規定墊付;經審核調查確實符合各項墊付之要件
・不可申請: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國內人身保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再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身故、失能、滿期、重大疾病保險金,每一被保險人每一保險事故或所有滿期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 90 %,最高以 3,000,000 元為限
・人身保險: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每一被保險人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 90 %,每年最高以 200,000 元為限
・人身保險:醫療給付(不包含長期照護給付),每一被保險人每一保險事故,為得請求金額,每年最高以 300,000 元為限
・人身保險:長期照護給付,每一被保險人每一保險事故,為得請求金額,每年最高以 240,000 元為限
・人身保險:解約金給付,每一被保險人,為得請求金額之 20 %,最高以 1,000,000 元為限
・人身保險:未滿期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為得請求金額之 40 %
・人身保險:紅利給付,每一被保險人,為得請求金額之 90 %,最高以 100,000 元為限
・財產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墊付
・財產保險:住宅地震保險賠款,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規定墊付
・財產保險:與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有關之醫療給付,依本基金對人身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辦理
・財產保險:其他各種保險契約(前三目以外),同一被保險人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 90 %,最高合計以 3,000,000 元為限
・財產保險:退還保險費,按得請求金額 40 %墊付
・申請方式:透過保險業之接管人、清理人、清算人或重整人辦理
・注意事項:墊付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本基金動用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或有特殊情況需要,得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整墊付比例、單項金額及總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