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鼓勵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與經驗。本計畫提供雇主每位受僱者每年最高 10 萬元補助,每位雇主每年最高可領 50 萬元,可用於內聘講師鐘點費、非自有場地費等。雇主需於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間,檢附申請書、計畫書、課程規劃表、經費概算表等文件,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雇主應為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不可申請:不實請領或溢領;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分署查核;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違反本辦法或本計畫規定;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每位受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 100,000 元
・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 500,000 元
・內聘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補助 1,000 元
・非自有場地費:依實際課程時數計算,每日以 8 小時為限
・場地公共意外險:於非自有場地辦理者,應於辦理期間投保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申請方式:向計畫執行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若計畫執行所在地跨二個執行單位,應向雇主登記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計畫執行完竣後 30 日內,或於 12 月始辦理完竣之補助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 12/20 前辦理經費核銷
・注意事項:補助項目應依本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編列及辦理。雇主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變更需經分署同意。雇主應建立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配合受訪查。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500,000元
每年 1/1 ~ 6/30
申請書、計畫書、課程規劃表、經費概算表、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講師為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證明文件影本、講師具專業技術及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僱用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