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勞動部提供婦女再就業獎勵,旨在鼓勵因家庭因素等離開職場的女性重返工作崗位。符合資格的婦女,若以全時工作受僱且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每月可領取 10,000 元;若為部分工時工作者,且每月薪資達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每月可領取 5,000 元。申請人需在求職登記後或離職後一定期間內再就業,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婦女;於求職登記日之次日起 90 日內就業(或受僱未滿 90 日,自離職次日起 60 日內再就業);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每月薪資不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部分工時受僱,每月薪資達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
・不可申請:為雇主(含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
・全時工作者:每月發給 10,000 元
・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發給 5,000 元
・申請方式: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注意事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查詢申請人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如未變更身分證或居留證明文件及勞工匯款帳戶者,得於第 2 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及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勞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相關資料。申請人須證明所提供資料均屬實,如有不實或違反規定溢領津貼,除歸還已領取款項外,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最高10,000元
領取收據、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薪資證明文件影本(按月計酬 或 非以按月計酬)、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
此文件為申請書表格,非完整的實施要點公告,故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部分文件於第二次申請時可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