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出「婦女再就業計畫-再就業獎勵」,旨在鼓勵因故離開職場 180 日以上的婦女重返工作崗位。符合資格的婦女在求職登記後 90 日內經同一雇主僱用,並持續工作滿 30 日,即可申請此獎勵。全時工作者每月可領取 10,000 元,部分工時者每月可領取 5,000 元,最長可領 6 個月。申請人需在受僱滿 90 日後向原求職登記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並備妥相關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婦女;退出勞動市場 180 日以上(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次日);於求職登記日次日起 90 日內經同一雇主僱用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期間連續滿 30 日,且工資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勞雇雙方約定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期間滿 30 日,且時薪不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計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1/2 以上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月 10,000 元
・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月 5,000 元
・最多發給 6 個月
・申請方式:向原求職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重要時間點:婦女受僱同一雇主,每滿 90 日之次日起 90 日應向原求職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注意事項:就業未滿 90 日離職,自離職次日起 60 日內再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且符合相關規定者,亦得申領再就業獎勵;需於離職日及再受僱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情形
最高10,000元
即日起(無公告截止)
再就業獎勵申請書、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影本、工資證明文件影本、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