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旨在鼓勵民間企業投入公共建設,提供多項融資與租稅優惠。符合資格的民間機構,若參與公共建設,可獲得貸款利息補貼、中長期貸款,並在遭遇重大天然災害時申請復舊貸款。特別是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的民間機構,更能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長 5 年免徵、投資抵減(最高 20 %),以及進口營建與營運設備的關稅減免或分期繳納。此外,用於公共建設的不動產可獲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減免,投資於相關民間機構的營利事業也能享有投資抵減。本法亦提供公有土地租金優惠及特定情況下的土地讓售或徵收補償,以全面支持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主辦機關核定之私法人;與主辦機關簽訂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者
・不可申請:民間機構有政府、公營事業出資或捐助,且其出資或捐助超過該民間機構資本總額或財產總額 20 % 者;經營附屬事業(不適用本章融資及租稅優惠規定)
・貸款利息補貼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針對經評估投資後仍未具自償能力的公共建設
・金融機構中長期貸款:視公共建設資金融通必要提供
・金融機構授信額度不受限制:金融機構對民間機構提供用於重大交通建設之授信
・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民間機構在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受重大損害時提供
・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自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年度起,最長以 5 年為限,可延遲開始免稅期間最長 3 年
・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投資於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可在支出金額 5 % ~ 20 %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稅額,不足抵減可遞延 4 年,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50 % 為限
・免徵進口關稅: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經證明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
・進口關稅分期繳納: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運機器、設備、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或進口供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器材(經證明國內已製造供應者)
・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減免: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
・營利事業投資抵減: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參與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股票時間達 4 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價款 20 % 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可遞延 4 年,每年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 50 % 為限
・土地租金優惠:公共建設所需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
・土地讓售:開發公共建設用地範圍內之零星公有土地,經公共建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符合政策需要者,得讓售予最優申請人
・徵收土地補償:因公共建設路線穿越致土地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徵收土地所有權並獲補償
・申請方式:依主辦機關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所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本法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法律框架,具體申請辦法、期限及所需文件將依各主辦機關針對個別公共建設案件之公告而定
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可行性評估報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案件)、投資計畫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案件,初審通過後)
頁面為法律條文,提供的是法律框架下的各項融資及租稅優惠,非單一具體補助計畫。實際申請需依各主辦機關針對個別公共建設案件的公告。附件內容為網站使用手冊,與本法規內容無關。
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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