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
・「消防法」於 113 年 11 月 29 日修正,其中增訂兩項與民眾及組織相關的福利。首先,為鼓勵民眾監督公共安全,職務涉及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工作者、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用戶及其員工,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發違反相關安全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後,舉發人可獲得一定比例的獎金。其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的義勇消防組織,在協助消防及緊急救護工作時,其所需裝備器材的經費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補助,以支持其運作。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職務涉及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工作者,或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及其員工,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舉發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直轄市、縣(市)政府編組之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
・舉發獎金: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義勇消防組織裝備器材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所需裝備器材經費
・義勇消防組織裝備器材補助: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具體申請方式未詳述;舉發人身分應予保密;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舉發人獎勵資格、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證據資料(適用於舉發獎金)
實際申請辦法、獎金提充比例、分配方式及義勇消防組織裝備器材補助的具體申請流程,需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辦法為準,本頁面僅為法律條文修正公告。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未明確列出。
資料來源:https://law.nfa.gov.tw/mobile/news_content.aspx?id=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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