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
・國防部為照顧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特訂定本辦法,於其因病、意外、因公或作戰導致死亡或身心障礙時,發給照護金。照護金的發給對象為聘雇人員本人或其遺族,金額依服務年資、傷亡原因及身心障礙等級,以其最後在職薪額為基準計算基數發給。若已領取其他法令或勞動契約規定的撫卹金或補償金,則僅能擇一支領。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軍中聘任人員及僱用員工;經國防部核定員額;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有案;服務單位屬政府機關類型;持有服務證之編制內聘雇人員;死亡者(受益人為遺族)或經檢定為身心障礙者(受益人為本人)
・不可申請:已依其他法令或勞動契約規定領取撫卹金或補償金者
・死亡照護金:/因病或意外死亡:連續服務未滿 3 年者,給與 8 個基數;連續服務 3 年以上者,每增加半年增給 1 個基數,最高以 30 個基數為限/因公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 10 個基數/作戰死亡者:照因病或意外死亡照護金,加發 20 個基數/一次照護金低於依其服務年資計算之應得退職金時,按其應得退職金之基準發給
・身心障礙照護金:/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一等給與 10 個基數;二等給與 6 個基數/因公致身心障礙:一等給與 20 個基數;二等給與 12 個基數;三等給與 4 個基數/作戰致身心障礙:一等給與 30 個基數;二等給與 18 個基數;三等給與 8 個基數;重度機能障礙給與 3 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給與 2 個基數
・基數內涵:以聘雇人員最後在職支給之薪額為基準
・申請方式:準用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注意事項:照護金基數內涵以聘雇人員最後在職支給之薪額為基準;傷亡合於其他法令或勞動契約規定發給撫卹金或補償金者,僅得擇一支領
實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需參考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頁面未提供明確的申請期間或活動期間,僅說明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