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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內容簡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供補助給國內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以支持其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相關工作,進而提升我國整體科技研發水準。這項補助計畫的申請機構必須是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的單位,而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則需為機構內的專任人員,並具備特定的學術或專業資格。補助經費涵蓋研究人力、耗材、設備、國外差旅、研究主持費及管理費等多個項目。申請方式通常由計畫主持人線上製作文件後,經由申請機構審核並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機構須為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單位者;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須為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公私立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公私立大專院校擔任講師職務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公私立大專院校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公私立大專院校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 2 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公私立研究機構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公私立研究機構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公私立研究機構擔任主治醫師滿 2 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醫療院所擔任主治醫師滿 2 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 3 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醫療院所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且為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大師獎、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 2 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 2 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
・不可申請: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約用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其他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並支領相關費用;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究主持費、研究費或規劃費不在此限);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或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同一年度內以執行一件研究計畫為限;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針對未來申請);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同一研究計畫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機構(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申請補助時,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補助;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申請機構未辦理完成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者;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未於申請機構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研究計畫之日前 3 年內,完成至少 6 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者;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未於起聘日起 3 個月內檢附修習 6 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者
・業務費:包含研究人力費(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研究設備費:單價 10,000 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設備
・國外差旅費:因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出席國際學術會議或執行規劃推動案所需之差旅費用
・研究主持費: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
・管理費: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
・申請方式:計畫主持人應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網站線上製作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申請
・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 3 個月內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經費結報;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 3 個月內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 3 年內提出申請;曾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 1 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 1 年內提出申請;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者,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 3 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內,且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者,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 3 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者,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 3 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並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 2 個月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網站線上繳交進度報告;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得依審議結果調減補助經費;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除特殊情形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同意者外,延長期間最多以 1 年為限,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研究成果報告除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外,完整報告應立即公開,但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論文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 2 年為限

【金額/折扣】

10,000元

【應備文件】

計畫申請書、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規定應增填申請截止日前一定年限之研究績效或成果相關表格(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依每一出生數再延長 2 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研究計畫中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應檢附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核准文件/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請表、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者,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檢核表

【聯絡方式】

電話:(02)2737-7992|地址:10622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106號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整體申請截止日期,僅列出特定對象的隨到隨審條件。金額未明確列出,僅說明補助項目。

資料來源:https://law.nstc.gov.tw/NewsContent.aspx?id=15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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