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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花蓮縣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書

居住生活 花蓮縣 期限 2020-09-30 已過期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推出「109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計畫」,旨在提升花蓮縣內合法集合住宅的無障礙居住品質。本計畫補助住宅法施行前(2012/12/30)已建造完成的合法集合住宅,改善其共用部分的無障礙設施或增設昇降設備。每棟或每幢最高可補助 2,160,000 元,補助經費上限為核准項目總經費的 45 %。申請人須為建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需在 2019/11/01 至 2020/04/30 期間,檢具相關文件向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申請人為建物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建築物於住宅法施行前(2012/12/30)領有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集合住宅;住商混合建築物且供住宅使用比例達 50 %以上
・不可申請:單一所有權人;申請補助項目曾受花蓮縣政府其他相關專案補助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每件補助上限 360,000 元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改善無障礙設施及設置昇降設備:每件補助上限 2,160,000 元
・補助經費額度: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 45 %
・申請方式:親送(下午 5 時前送達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重要時間點:工程完竣取得相關使用許可後 3 個月內,申請人應檢具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文件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注意事項:優先補助原則為:公寓或大樓住戶為行動不便者且於申請建物有居住事實者;屋齡 30 年以上公寓大廈;現設籍住戶之年齡 65 歲以上、6 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向本府各公所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需限期改善無障礙設施者。申請案未依計畫書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申請。相關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申請人(單位)印章並標示與正本相符。申請案如獲撥款補助,原申請資料、發票及收據正本留存本府建設處歸檔。本府建設處得隨時至受領補助之建築物進行抽查,該申請人或使用人應配合辦理。本公告未盡事宜,依受理機關補充公告為準。

【金額/折扣】

最高2,160,000元

【期間】

申請:2019/11/01 ~ 2020/04/30;活動:2020/01/01 ~ 2020/09/30

【應備文件】

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包含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原有建築物證明文件、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同意書)、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總表、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包含工程種類圖樣及說明書、工程經費估價表、申請項目現況照片)、申請補助項目未曾受本府其他相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聯絡方式】

電話:038-233483

資料來源:https://pws.hl.gov.tw/News_Content.aspx?n=3545&sms=10799&s=6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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