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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花蓮震災自用住宅重建經費補助方案

居住生活 花蓮縣 期限 2027-12-31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內容簡介】

・花蓮縣政府為協助受 0403 震災影響的自用住宅受災戶重建家園,推出重建經費補助方案。本方案針對因震災倒塌、毀損並經紅色危險標誌強制拆除的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提供兩種重建補助方式。申請人可選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危老條例重建,最高可獲每坪 12 萬元、上限 360 萬元的補助,並可額外申請賑災基金會 50 萬元/戶;或選擇依建築法重建,最高可獲每坪 15.3 萬元、上限 459 萬元的補助。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於 2025/04/09 至 2026/12/31 期間,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中倒塌、毀損,經本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紅色危險標誌並依建築法規定逕予強制拆除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人);前款所有權人(權利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於災害發生時具有居住之事實;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建築物經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當日建物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並以自然人為限;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取得合法房屋證明者,其權利人依張貼紅色危險標誌當日由本府認定之,並以自然人為限
・不可申請:依立法院主決議方案(建築法)辦理重建並請領補助者,不得再循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
・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者:/重建工程補助:最高 120,000 元/坪,每戶最高補助 30 坪,補助額度以 3,600,000 元為上限/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重建補助:500,000 元/戶 (每一門牌戶及每一建物所有權人以補助 1 戶為原則)
・採立法院主決議方案(建築法)申請重建者:/重建工程補助:最高 153,000 元/坪,每戶最高補助 30 坪,補助額度以 4,590,000 元為上限
・申請方式: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辦公室
・重建補助經費應撥入申請人委託金融機構開立且經執行機關備查之信託專戶並專款專用;補助方案期程自 2024 年起至 2027 年止,如有個案尚未興建完成,本府將依其興建進度並視實際需要向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申請延長方案計畫期程;詳細規定可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或本府建設處網站查詢;集合住宅符合都更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工程經費補助

【金額/折扣】

最高4,590,000元

【期間】

申請:2025/04/09 ~ 2026/12/31;活動:2024/01/01 ~ 2027/12/31

【應備文件】

依危老重建條例申請重建者:/申請書/本公告事項二之相關證明文件/補助對象及請領補助經費清冊/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補助對象切結如經本府檢核有不符合補助條件之情形,應無條件歸還已領得補助款之切結書、依都更條例重建者:/申請書/本公告事項二之相關證明文件/補助對象及請領補助經費清冊/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補助對象切結如經本府檢核有不符合補助條件之情形,應無條件歸還已領得補助款之切結書、依立法院主決議方案(建築法)申請重建者:/核准之建造執照及相關文件

【聯絡方式】

電話:03-8227171 轉 536~537|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資料來源:https://pw.hl.gov.tw/Detail/93735442f3a24aba8cffb39fa16ba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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