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提供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屏東縣,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家庭經濟狀況(包含收入、動產、不動產)標準的民眾。此補助每月核發,金額依身心障礙等級(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非低收中低收)由衛生福利部公告的標準核發。符合資格者需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屏東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 2 倍(但前一年度已領取本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此限);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 2,000,000 元,每增加一人,增加 250,000 元
・不可申請:同時符合申請本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國民年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僅能擇一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提供不實之資料者;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規定所要求之資料者;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生活補助者;在營服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者;重複領取或溢領本作業規定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補助款者;受補助人出境滿 6 個月以上且經入出境管理局登記有案者;受補助人死亡或遷出本縣;受補助人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受補助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已改善,或障礙等級變更未達補助標準;生活補助費未真正用於照顧受補助人;受補助人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金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核發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金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核發
・非屬前二款極重度、重度、中度及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金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核發
・領取榮民院外就養給與之身心障礙者:僅能領取勞動部所核定最低基本工資和院外就養給與之差額
・補助金額自 2012/01/01 起,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村里幹事或公所業務相關人員填具申請調查表
・重要時間點:審核結果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 1 個月內完成,並以書面通知;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補助費由屏東縣政府按月逕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注意事項: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監護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資料屬實;申請案件資料不全者應以書面退回補件並通知限期補正,補件期限以收文 20 日計,逾期以重新申請論;因情事變更得提高補助費者,以其事實發生之當月起核發;因情事變更致補助金額減少或資格不符者,以其事實發生之次月減少或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