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提供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旨在協助設籍並實際居住屏東縣、且家庭收入及財產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標準的居民。經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者,可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並針對 25 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的學生,額外核發就學生活補助費。申請人需備妥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補助將溯自備齊文件當月生效。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設籍並實��居住屏東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但有特定情形除外,如本府保護個案、父母因故無法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未成年人、同住之父母為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或大陸地區人士之未成年人)
・生活補助費:按月撥入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帳戶
・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給 25 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一般學制日間部、進修部、夜間部及建教合作之高中職以上學校的學生
・兒童生活補助費:國中應屆畢業生八月份停發,俟就讀高中(職)學校後,持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補發八月份兒童生活補助費
・申請方式: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重要時間點:經核准列冊低收入戶者,溯自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每年 10 月至 11 月間辦理年度總複查初審工作,並於 12 月 31 日前完成複審核定
・注意事項: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按月逕撥入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帳戶。申請人或受補助人之郵局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或遭強制執行帳戶可改匯其他親屬郵局帳戶,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與切結書,並由鄉(鎮、市)公所函報本府核准。低收入戶成員有異動情形時,應於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公所陳報且檢具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