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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內容簡介】

・這項補助旨在鼓勵事業單位僱用或重新安置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他們重返職場。不論是原事業單位恢復勞工原職、調整職務,或是新事業單位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的職災勞工,只要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的失能程度且具工作能力,即可申請。補助金額將依勞工的失能等級(1-9 級或 10-15 級)經審核後核發,以減輕事業單位負擔,促進職災勞工的就業權益。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勞工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43 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
・不可申請: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符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第 21 條所列之情形
・僱用補助: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等級(1-9 級或 10-15 級)核發,金額經審核後決定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若不同意、未勾選或未繳回,將無法查詢職業災害勞工身分及是否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的補助,也無法將資料提供認可職能復健機構

【應備文件】

僱用名冊、薪資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之證明、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發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聲明書、匯款帳戶影本、其他

【注意事項】

文案未列出明確的申請期間與活動期間。補助金額需經審核後決定,文案中未提供具體金額範圍。

資料來源:https://labor.chcg.gov.tw/getFile.aspx?file_id=442662&file=2&type=2&did=24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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