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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

財經金融 全台

【主辦單位】

內政部

【內容簡介】

・內政部為促進合作事業健全發展並增進弱勢族群生活福祉,提供合作社、儲蓄互助社、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及公私立大專校院等多種補助。補助項目包含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以及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等。此外,還有政策性補助,如鼓勵新社設立、扶植具發展潛力或由弱勢族群組成之合作社。申請單位需符合相關法規、財務健全且業務正常運作等要件,並依規定向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舉理事及監事,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依合作社法或儲蓄互助社法相關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新社及第五點第二款第三目經專案核定者,不受本條件規範),但申請辦理示範觀摩者須為甲等以上;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最近三年內曾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育訓練;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改善);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立案團體(需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及章程規定選舉選任職員,並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向主管機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辦理合作事業發展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決定者
・一般性補助 - 購置營運設施及設備、辦公設備:每年最高補助總金額 300,000 元(含辦公設備),辦公設備最高補助 100,000 元(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30 %以上自籌款;經常支出經費至少編列 20 %以上自籌款)
・一般性補助 -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研討、宣導、示範觀摩及發行刊物:全國級及省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500,000 元,直轄市、縣(市)級每一活動場次或刊物最高補助 300,000 元(申請資本支出經費至少應編列 30 %以上自籌款;經常支出經費至少編列 20 %以上自籌款)
・政策性補助 - 辦理合作教育訓練、宣導、國際交流及國際合作事業相關節慶活動(視預算額度,由內政部依政策需要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政策性補助 - 鼓勵新社設立 - 營運及辦公設施設備:累計最高補助總金額 500,000 元(補助對象係提出申請時為成立登記未滿三年之合作社)
・政策性補助 - 鼓勵新社設立 - 營業場所租金:每月最高 8,000 元,累積至多補助 36 個月(補助對象係提出申請時為成立登記未滿三年之合作社)
・政策性補助 - 扶植經評估具發展潛力、業務有助於推動永續發展目標(SDGs)、地方創生,或由低收入戶、中高齡失業、婦女或視障者組成(成員達 80 %以上)之合作社,視其需要專案核定
・政策性補助 - 內政部依政策需要專案核定之計畫:如健全合作事業體系、強化聯合社功能、加強社間合作、建立合作社品牌形象計畫、推廣儲蓄互助社運動、輔導原住民合作社計畫、辦理直轄市、縣(市)級合作教育訓練及其他經核定事項等
・全國級及省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大專校院及其他由內政部依政策決定者,向內政部提出申請;直轄市、縣(市)級之合作社、立案團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內政部核辦;儲蓄互助社應向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提出申請,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先行審核並擬具審核意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有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核轉內政部;政策性補助依實際需要辦理,視預算額度由內政部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節能設施及設備為優先補助項目,申請時請於計畫書內載明其節能等級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核銷時於成果報告載明節能成效;同一器材、設施及設備,於行政院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活動或刊物融入性別平等或性別主流化主題者,較其他條件相仿之申請補助項目優先補助;補助購置之營運、辦公設施設備使用年限內合作社解散或業務停頓一年以上,內政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移交當地主管機關保管運用;受補助單位未完成核銷程序者,不得申請內政部補助;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 15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核銷;補助項目涉及所得稅扣繳,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設施及設備補助案件,應於適當處標明「內政部補助」字樣;受補助單位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金額/折扣】

最高500,000元

【期間】

每年 6/30 前(一般性補助)

【應備文件】

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二)、最近三年補助情形彙整表(附件三)、成立登記(新成立未滿一年者)、最近一次變更登記(成立一年以上者)或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補助有關之大會或理事會紀錄、上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及大會紀錄各一份(含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絀分擔案)、派員參加合作教育訓練之證明文件、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估價單及型錄(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課程表一份(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租賃證明文件影本(新社申請營業場所租金補助時)、領據(核銷用)、合作事業補助經費執行概況考核表(附件五)(核銷用)、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六)(核銷用)、支出憑證黏存單(附件七)(核銷用)、成果報告摘要表(附件八)(核銷用)、所得扣繳憑單或開立扣繳憑單承諾書(附件九)(補助項目涉及所得稅扣繳時)、照片至少二張、財產目錄(設施及設備補助案件核銷時)、軟體目錄(附件十)(軟體補助案件核銷時)

【注意事項】

文案中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為通用行政樣板,已依規則排除於應備文件清單。

資料來源:https://ws.hsinchu.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OC9yZWxmaWxlLzg2MTEvMjgxODA4L2E0ODEyZTQwLTgxOGMtNDg1Mi05YmQyLTdmNjUxODBhNWQ2OC5vZHQ%3d&n=5YWn5pS%2f6YOo5ZCI5L2c5LqL5qWt6KOc5Yqp5L2c5qWt6KaB6bueKDExNS4zLjI15L%2bu5q2jKS5vZHQ%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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