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及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推行各項促進就業扶助措施。本補助以立案的身心障礙團體為對象,提供活動經費補助,最高可補助計畫經費的 90 %,但申請單位需自籌 10 %。每項補助不得超過 100,000 元,每年每團體最高補助金額為 200,000 元。申請單位需檢具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許可證明文件、經營管理人名冊及申請書,函送相關單位審議。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立案身心殘障團體;申請單位負擔 10 % 自籌款
・活動經費補助:補助 90 %,申請單位負擔 10 % 自籌款
・單項補助上限:100,000 元
・每年每團體最高補助金額:200,000 元
・申請方式:函送本會提案審議
・採購原則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已接受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之財物放置申請設置地點並標明「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會財產」等字樣;已購置之財物應編造財產目錄列冊管理;經費來源由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項下逐年編列
最高200,000元
規劃計畫書、經費概算表、立案許可證明文件、經營管理人名冊、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