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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醫療健康 金門縣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為提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的服務量能,鼓勵在地團體提供長者關懷訪視、電話問安、餐飲服務、健康促進活動及預防延緩失能照護等初級防護照護服務。本計畫補助立案的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工師事務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組織、非營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及符合條件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助項目包含業務費、專職人員服務費、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費及設施設備費。申請單位需備齊相關文件,經鄉鎮公所初審後函送金門縣政府審查核定。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社工師事務所;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村(里)辦公處;公寓大廈戶數達 150 戶以上,經向本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組織)達 10 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不可申請:主要服務村(里)已有單位提供據點服務,除非特殊情況(由申請單位所在鄉鎮公所評估申請單位提供服務距離是否重疊、接受服務對象是否重複及服務量能是否優於已提供服務據點);同一村(里)設立第二處據點未函報衛福部同意;新設巷弄長照站之村里已有巷弄長照站
・業務費(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第一級):每月最高補助 21,000 元
・業務費(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第二級):每月最高補助 37,000 元
・業務費(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第三級):每月最高補助 48,000 元
・業務費(巷弄長照站加值費第一級):每月最高補助 12,500 元
・業務費(巷弄長照站加值費第二級):每月最高補助 25,000 元
・業務費(巷弄長照站加值費第三級):每月最高補助 40,000 元
・業務費(巷弄長照站服務失智症補助費):每名據點服務人員符合訓練及輔導失智個案參加課程則獎助據點 500 元,每據點每年最多獎助 1,000 元,每人至多補助 1 次
・專職人員服務費(據點專職人員,高中職畢業或具照顧服務員資格):每月補助 34,000 元;大專院校畢業加 1,000 元
・專職人員服務費(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專職人員,具照顧服務員資格):每月補助 34,000 元;大專院校畢業之照顧服務員加給 1,000 元
・專職人員服務費(任職滿 1 年考核通過):每月薪資增加 500 元,直至連續任職滿 6 年後不再調升
・專職人員服務費:每年最高補助 13.5 個月(含年終獎金 1.5 個月)
・專職人員服務費(雇主應負擔費用):每月中央最高補助 6,000 元,縣府每月最高補助 1,500 元(核實支付)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費(辦理一期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36,000 元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費(辦理二期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72,000 元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費(辦理三期服務):每年最高補助 108,000 元
・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方案費(每期):支付額度上限為 36,000 元
・設施設備費(開辦設施設備費):新設置之據點最高補助 200,000 元
・設施設備費(充實設施設備費):每年最高補助 62,500 元,歷年累計達 1,000,000 元時不再補助
・設施設備費(電腦設備充實或汰換):額外申請補助,不受營運年限或累計額度限制
・申請方式:於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府(社區發展協會及村里辦公處先送鄉鎮公所初審後,再送本府彙辦);另須依入口網填列申請表及計畫書,送本府審查核定
・重要時間點: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10 日內補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注意事項:已領取本案任一補助項目之講師費或臨時酬勞金者,於同時段不得兼領其他機關單位及上述所有獎助經費補助;專職人員不得兼領據點相關中央或地方補助費用;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若有重複補助情事或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得撤銷該補助項目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項,且 3 年內不得再申請;設施設備費需於第一期內採購完畢並辦理核銷;接受補助設施設備費之據點,營運未滿 3 年有撤點情形者,應按核定補助之日起,依未使用月份比率,於核銷時一併繳回

【金額/折扣】

最高1,000,000元

【期間】

申請:延續型:2026/03/10 ~ 2026/05/10;新增型:每年 8 月前;活動:延續型:2026/01/01 ~ 2026/12/31;新增型:核定日起至 2026/12/31

【應備文件】

申請表(附件四)、申請計畫書(附件五)、自籌款證明(如最近 2 個月內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等)、租(借)或使用建物(土地)合法使用相關證明文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名制切結書(附件六、附件六之一)、章程影本(延續型據點若未變更免附,須上傳至入口網)、立案證書影本(延續型據點若未變更免附,須上傳至入口網)、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延續型據點若未變更免附,須上傳至入口網)、成立志工隊證明(延續型據點免附)、身分關係聲明書(附件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若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理監事、總幹事或類似職務)、金門縣政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補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自我檢核表(若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理監事、總幹事或類似職務)

【聯絡方式】

電話:(082) 318823|地址:893014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3號

【注意事項】

申請期間和活動期間依「新增型」和「延續型」有不同規定。部分應備文件對於「延續型據點若未變更」可免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文件僅在適用情況下需檢附。

資料來源:https://social.kinmen.gov.tw/Content_List.aspx?n=AFFA7A3BB8071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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