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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金門縣政府補助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實施計畫

綜合津貼 金門縣 期限 2026-12-31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為增進長者身體健康並鼓勵社會參與,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老人共餐服務。本計畫補助金門縣轄內經衛生福利部同意設立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提供長者營養餐飲服務。據點需至少服務 20 人以上,並於每週一至週五提供午餐。補助項目包含行政費(依用餐人數分級補助,每月最高 90,000 元起)、公共意外責任險、團體保險及社會救助糧。申請單位需備妥相關文件,經鄉鎮公所初審後函轉金門縣政府辦理。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金門縣轄屬獲衛生福利部同意設立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每一申請據點應至少服務 20 人以上;於每週一至週五均提供午餐服務
・申請對象(符合任一即可):65 歲(含)以上長者及其配偶;失能之身心障礙者及其主要照顧者(如 65 歲(含)以上長者因照顧需要,且配偶未參與共餐者,方可增加其主要照顧者)
・不可申請:已領取本臨時酬勞金之廚工,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單位補助;參加共餐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多個據點共餐
・行政費(用餐人數 30 人以下):每月最高 30,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31-40 人):每月最高 40,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41-60 人):每月最高 50,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61-80 人):每月最高 60,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81-100 人):每月最高 70,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101-120 人):每月最高 75,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121-140 人):每月最高 80,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141-170 人):每月最高 85,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171-200 人):每月最高 90,000 元
・行政費(用餐人數 201 人以上):每增加 30 人,每月核定增加 5,000 元
・廚工證照獎勵加給:每月 1,000 元(具丙級中餐或西餐烹調技術士證照者,擇一領取不可重複請領)
・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3,000,000 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30,000,000 元,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3,000,000 元,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 48,000,000 元
・團體保險(5 人以上):意外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000,000 元、意外失能保險金、意外 1-6 級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每月)、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實支實付)、意外傷害日額醫療保險金及意外骨折未住院津貼等(據點需自籌 20 %)
・社會救助糧:依「國內糧食救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應確實執行配給量之量秤
・申請方式:計畫書由所屬鄉(鎮)公所受理及初審後函轉金門縣政府辦理;若申請單位非社區發展協會或村(里)辦公處,申請文件逕送金門縣政府。社會救助糧長者名冊由公所受理初審後轉送金門縣政府辦理。
・社會救助糧長者名冊每年 3/1、6/1、9/1 及 12/1 前送達金門縣政府敘明次季需求數量;第一期核銷(1-4 月經費)於 5/15 前函送鄉鎮公所或金門縣政府;第二期核銷(5-8 月經費)於 9/15 前函送鄉鎮公所或金門縣政府;第三期核銷(9-12 月經費)於 12/15 前函送鄉鎮公所或金門縣政府;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應於 10 日內補齊,逾期不予受理;每一申請單位僅得申請一案;金門縣政府得依預算編列情形、計畫內容、辦理績效及以往核銷狀況,在最高補助額度內審定補助金額;申請充實物品費者,應列入團體物品登錄管理;執行單位應配合金門縣政府繕造共餐長者名冊及服務紀錄;執行單位應配合金門縣政府提供餐食之資訊;受補助團體應依原計畫執行,因故無法依原計畫辦理者,應於事前報府備查;未報府備查者,不予核銷;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單位有不法情事者,除追繳不法所得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二年,或酌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各補助案件,經舉發有不法情事,已進行調查中,即暫停受理該團體補助案件之申請;實際補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各補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金門縣政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各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金門縣政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金門縣政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應配合金門縣衛生局「營養認證」與教育訓練事宜;據點辦理老人共餐服務,有未依核定計畫內容、服務頻率或服務對象辦理、實際服務人數長期偏低、食品衛生管理未符規定、核銷作業未依規定辦理、無法每日定點用餐且辦理靜態健康促進活動、提供服務對象名冊虛報或造假等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或成效不彰,得啟動退場機制

【金額/折扣】

最高48,000,000元

【期間】

2026/01/01 ~ 2026/12/31

【應備文件】

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組織章程、計畫書(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期程、地點、參加人數名冊、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申請經費)、長者用餐名冊(內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分別、電話、用餐型態)、備餐人員保險名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影本

資料來源:https://ws.kinmen.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zAzL3JlbGZpbGUvMTQ5NzQvNzkzMTEzL2RhNGUxOTg3LWFjMzItNDZiZS04MGRmLWYyYTFhZjdkNmExNS5wZGY%3d&n=44CM6YeR6ZaA57ij5pS%2f5bqc6KOc5Yqp6L6m55CG56S%2b5Y2A54Wn6aGn6Zec5oe35pOa6bue6ICB5Lq65YWx6aSQ5pyN5YuZ5a%2bm5pa96KiI55Wr44CN5rOV6KaPLnBkZ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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