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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

綜合津貼 金門縣

【主辦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內容簡介】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提供育有未滿二歲兒童的家庭育兒津貼,旨在協助家庭支應兒童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凡符合我國籍、未滿 2 歲、已完成出生登記且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或未接受公共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兒童,其雙親或監護人即可提出申請。津貼依子女排行序發放,第一名子女每月 5,000 元,第二名每月 6,000 元,第三名以上每月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申請人可透過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臨櫃或郵寄辦理,亦可選擇線上申辦。
・申請對象(須全部符合):兒童為我國籍;兒童未滿 2 歲;兒童已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兒童戶籍所在地為金門縣;申請人為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
・不可申請:兒童已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兒童已領取托育補助;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育兒津貼:第一名子女每月 5,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
・育兒津貼:第二名子女每月 6,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
・育兒津貼:第三名以上子女每月 7,000 元,發放至兒童滿 2 歲當月止
・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出生月份起發給;未於兒童出生當年度申請者,溯自申請當年度 1 月份起發給;兒童於每年 11/02 ~ 12/31 期間出生,且於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者,得溯自出生月份發給;0-2 歲當月津貼,當月 25 號撥款;兒童滿 2 歲當月仍符合育兒津貼領取資格,系統將自動介接資料給教育部進行 2~5 歲育兒津貼審核,不須重新提出申請;本津貼之申請,應由兒童之雙親雙方或監護人為之;文件、資料未齊備者,申請人應於 14 個工作天內補正,並以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屆期仍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 30 日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兒童死亡或失蹤、出養或認領、申請人親屬關係變動、兒童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兒童經政府公費安置等情形

【金額/折扣】

最高7,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表正本(線上申請無須準備)、申請人雙方及兒童戶籍資料(例:戶口名簿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限申請人雙方或兒童擇一檢附)、申請人雙方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其他證明文件(如第 2、3 名以上子女證明文件)、申請人一方若為在臺無戶籍者,請檢附居留證、護照等文件影本

【聯絡方式】

電話:082-318823#62570|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3 號

資料來源:https://social.kinmen.gov.tw/cp.aspx?n=69B652E4C1464FFE&s=75D9F7CBA80AB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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